女职工怀孕后,
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备受关注。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在女职工孕期
解除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合同。
但要是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
支付经济补偿。
女职工自己在孕期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她们可以和用人单位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要是在
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就行。
可见,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受限,但女职工有主动解除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单位继续
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单位按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赔偿金。遇到这种
纠纷,女职工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胡是一名怀孕女职工,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欲解除与小胡的劳动合同。小胡认为自己处于孕期,公司此举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产生争议。小胡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公司则认为业务调整有必要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此案例中公司以业务调整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2、若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且无需补偿,但本案中小胡并无此类情况。
3、小胡作为孕期女职工,有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在公司违法解除,小胡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