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逼迫
劳动者离职,补偿情况得看具体情形。
要是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来合同约定条件,想和劳动者
续签,可劳动者不同意,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这时单位不用给
经济补偿。
但要是单位不打算续签,或者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从而终止合同,单位就得给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工作满一年给一个
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要是单位在合同到期时,用威胁、
胁迫等手段逼劳动者离职,这就属于
违法解除合同,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劳动者
赔偿金。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先和单位协商补偿问题。要是协商不成,可以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
申请劳动仲裁,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欲逼迫小朱离职。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合同,但降低了原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小朱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见状,以不发放本月工资相威胁,要求小朱主动离职。小朱拒绝后,用人单位直接解除了与小朱的
劳动关系。小朱认为自己应获得补偿,遂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用人单位降低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小朱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小朱
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小朱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采用威胁手段逼迫小朱离职,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朱支付赔偿金。小朱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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