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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3.3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31人
律师解析:
1.变更劳动合同
需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可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变更。
2.解除劳动合同
有协商、劳动者单方、用人单位单方三种。
协商是双方达成一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或遇单位违规可解除;单位在劳动者试用不合格、严重违纪等情况或特定情形下,按法定程序可解除。
3.终止劳动合同
期满、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死亡或失踪、单位破产或被责令关闭等情形会导致合同终止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公司未经小朱同意,单方面变更其工作岗位,小朱对此不满。之后,公司以小朱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小朱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双方产生争议。且此时小朱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该公司单方面变更小朱工作岗位,未与小朱协商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且提供相应证据。公司以小朱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却未提供充分证据,其解除行为违法。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不在法定终止情形下,公司的解除和变更行为侵犯了小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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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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