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
致人死亡赔偿无“抚恤”一说。
2.
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算20年,60岁以上每长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5年。
3.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地职工上年度月均
工资算6个月。
4.被
扶养人生活费:
依扶养人劳动能力,按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算。
未成年人算到18岁,无劳动能力和收入的算20年,60岁以上每长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5年。
5.还需
赔偿亲属处理丧葬的交通、住宿、
误工等合理费用。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与小胡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小胡不幸死亡。小胡
家属要求小朱除了按照法定项目赔偿外,还需支付“抚恤”费用。小朱认为交通事故致人
死亡赔偿中不存在“抚恤”这一说法,只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进行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中,法律并未规定“抚恤”这一赔偿项目,小胡家属要求“抚恤”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2、小朱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此外,还需赔偿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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