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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签试用期合同吗

时间:2026.03.1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02人
律师解析: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用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2.用人单位用工起就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签书面合同。
只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不成立,该期限算劳动合同期限。
3.只签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可能要付双倍工资
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没签合同,要每月付两倍工资
4.用人单位应签含试用期的完整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到一家公司应聘,公司表示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过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小朱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以小朱表现不佳为由,拒绝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遂寻求法律帮助。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此公司只与小朱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若自用工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小朱签订包含试用期的完整劳动合同,小朱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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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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