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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时能不能补充新证据

时间:2026.03.1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092人
律师解析:
1.劳动仲裁庭审时可补充新证据,但有条件限制。
2.当事人需在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可在庭审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充。
3.仲裁庭会审查证据关联性、重要性及逾期理由,若新证据影响事实认定,且申请人能说明逾期原因,可能获准许;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仲裁庭有权不采纳。

案情回顾:

小朱因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小朱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一份关键合同作为证据。庭审时,小朱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充该合同作为新证据。小李作为公司代表,认为小朱逾期提供证据,不应被采纳。双方就该新证据是否应被接受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当事人应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小朱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期限内提供关键合同,符合可在庭审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充新证据的条件。
2、仲裁庭会审查该新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重要性以及逾期提供的理由。若此合同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且小朱能合理说明逾期原因,仲裁庭可能准许补充;若小朱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仲裁庭有权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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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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