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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仲裁时效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仲裁时效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3-01 07:30:06 已帮助20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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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社保时效限制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我国各省份虽然规定的社保补交政策都有一定的出入,但是,单位补缴需要携带的材料却都是大同小异的,最起码社保中心需要了解职工的工资状况,然后确定社保的缴费基数。公司不依法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保的,是由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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