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不动产
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你的权益。所谓预告登记是《
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个新的制度,它保护的是买受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经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受人)的同意而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制度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卖方一房两卖而导致前面买受人的权利可能遭受的损害。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你可以与刘某约定向登记机关进行预告登记,该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和限制原物权所有人的效力,效力期间为三个月,期间的起点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若你真正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应尽快到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