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当房屋租赁合同自然到期时,租赁关系便可自动终止。
其次,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能够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则该租赁关系也将自动终止。
此外,若租赁房屋存在重大缺陷以至于无法实现原合同设定的目标或者严重威胁到承租方的人身安全以及健康状况的话,租赁关系同样可以被单方面解除。
再者,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租赁房屋的特性和用途合法、合理地使用和收益租赁房屋,那么租赁关系也是可以依法终止的。
另外,如果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的催缴通知后仍然逾期未支付租金,那么出租方可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
最后,如果租赁物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等不可逆转的情况,租赁关系也将自动终止。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