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业主并未获得擅自处理租赁期满后租户未支付租金的权限。
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要求租户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的租金;
若租户逾期仍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出租方有权据此提前解除租赁合约。
然而,关于是否可随意处置房内物品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说明。
事实上,房内部分物品极有可能归属租户私人所有,因而不属于任何人的处置范围之内。
假如因清除房内杂乱物品而无意损坏租户的私人物品,那么出租方将面临着赔偿责任的追究。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