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
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中规定为“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对象是
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
劳动法的赔偿规定;而后者是保险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
保险合同规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区别是依据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
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以上便是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由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