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重大误解解除赔偿协议,当事人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请求。
(二)若因一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协议,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解除。
(三)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四)因违约等法定原因解除协议,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