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遍情况分析,员工在长时间工作后仅仅在两个月的期限内选择
辞职,是不应该被扣除
工资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来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对于处于
试用期的劳动者则只需在此基础上提前3天进行告知即可。
只要您依法遵循以上准则并充分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同时确保在工作期间未对各自所在单位带来任何
经济损失,那么各用人单位便无权以此为由扣除诸位的薪资收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您与单位签署的
劳动合同中存在关于服务期、竞业禁止以及其他条款的特别约定,从而导致您违反了上述的相关条款,那么或许会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
违约责任。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按照各单位所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妥善保管好所有与工作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便在日后出现争议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