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工
合同期限届满后,雇主未能达成续约意愿,则应依法向
劳动者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此项补偿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予以计算,即每满一年,便需按照劳动者该年度的月均收入水平,向其支付等同于一个
月工资数额的补偿费。
对于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服务期,按照一年计;而如若未达六个月者,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资关系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
工资。
然而,若系劳动者主动放弃续约,雇主则无需承担任何
经济补偿责任。
即便雇主试图通过降低原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来达成续订
劳动合同的目的,但若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订,雇主仍然需要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