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
法规,在绝大多数情形之下,雇主均不得在
合同有效期尚未终止之际就擅自扣除员工薪资。
但是请注意,若员工未能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离职操作,从而导致雇主遭受经济上的损失,那么雇主有权利要求员工对此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从员工的
工资中予以扣除。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决定离职前,均须向雇主以
书面形式提前告知
解除劳动关系之意向,且在
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通过书面方式向雇主知会。
只要员工能够严格恪守这些通知义务的 bystander要求,那么他们在离职时,雇主都应当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总而言之,在遵循正规
离职流程的前提下,雇主不应该自作主张地扣除员工的工资,除非他们能够出具相关
证据证实在员工离职的过程中确实为雇主带来了具体且可量化的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