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时限到期之际,
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之事宜,原则上并不需要提前向雇佣方进行通报。
然而,基于实际执行及职业操守的层面出发,我们仍强烈推荐员工在
合同到期之前给予雇佣方一定程度的预先告知,以使雇佣方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来对相关职位进行统筹规划与工作调换等事项。
但是,倘若雇佣方决定维持或者进一步提高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件,以此来续订新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却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订,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劳动者
终止劳动合同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总而言之,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并未明文规定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需提前通知的具体期限,但为了确保工作事务得以妥善处理以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我们仍然主张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尽早地向雇佣方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