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等级评定的时效性规定如下所述:雇主或用人单位有责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如若雇主或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那么
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个自然年内在雇主或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后,待伤势相对稳定之时,将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通常而言,设立在各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第六十个自然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最长可延长至第九十个自然日。
请注意,具体的时效性可能会因为地区政策及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