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
工伤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并不应该由患者本人承担垫付责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而接受治疗时,享有相应的
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对于治疗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畴,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就必须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则上不应该由个人来垫付这些费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需要个人临时垫付的情况,此时建议您务必妥善保存好所有相关的票据,以备将来维护自身权益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