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关于企业与员工之间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赔偿问题,其衡量的标准主要为该
劳动者在原雇佣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
具体而言,每满一年便需按照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若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应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其中,工资可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种货币形式的收入。
然而,如果劳动者当月的工资额大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