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倘若
劳动合同届满而用人单位又无意与
劳动者续订合同时,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已服务一年;反之,若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未满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以下几种情形:如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渎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以及劳动者因
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等等。
在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此外,我们还需明确,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