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被司法裁判机构裁定为无效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假设该竞业协议的制订过程中严重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内容,如对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当限制,或者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悖离等,那么此类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其次,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合理的
经济补偿,这也可能导致该协议被判定为无效。再次,竞业协议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
有效期等要素超越了合理的界限,例如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进行了过度的限制,例如业务范围过于广泛、地域范围过大或者有效期过长,这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也可能导致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最后,如果在签署竞业协议的过程中存在着
欺诈行为、威胁手段,或者是趁人之危,使得劳动者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订,那么这类协议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