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劳动合同时,N+1
赔偿制度通常涉及到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除需依照正轨程序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须另外支付该劳动者一个当月的
工资额度作为额外补充,从而得以合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其中,"N"代表的含义为
补偿金发放的月数及相关工资数额,而“1”则是指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额度(储备金)。尽管这两个部分都是以
月工资作为计量标准,但实质上却是完全两个概念。
具体来说,“N”所指代的是
合同解除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劳动者的月均收入;相较之下,“1”所指的则仅仅是合同解除前最后一个整月的月工资额。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雇职员,那就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一个月宣告期对劳动者进行正式通知然后再行做出辞退决定的话,那么就必须多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反之,若事先已按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给予了告知,则无需支付这一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