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符合如下所述条件,则劳动
仲裁机构将无法对相关案件进行受理决定:
首先是关于
确认劳动关系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其次是因为在订立、执行、更改、解除及
终止劳动合同时产生的分歧;
第三类是涉及到人事任免、解雇劝退、职工主动离职等原因引起的争议;
另外,包括对于工作时长、休息休假权益、
社保待遇、福利津贴、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引发的争议;接下来是由劳动薪酬、
工伤救治费用、
经济赔偿或补偿福利等形成的
纠纷;
最后则是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属于其他类型的
劳动争议均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