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当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过程中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其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雇员存在蓄意或严重疏忽行为,对他人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此时雇员应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性的赔偿责任。雇主承担了连带性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前述雇员进行追索。
再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所受到的
人身伤害,雇主同样须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至于
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因素所引发的雇员人身伤害问题,
赔偿权利人既可要求该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亦可依法律赋予之权利直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雇主承担完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利向引发事件的第三方寻求赔偿。若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过程中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且发包人、分包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该受雇于发包方或分包商的雇主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事实,那么他们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性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