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与雇主签订了长达终身期限的劳务合约的员工,若在
解除合同的过程中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鉴于此种情形之下,
赔偿金额理应等同于
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
值得一提的是,若雇主因此原因而解除下列无过失性员工的劳遣合同时:
首先,如果员工由于患有疾病或遭受
工伤伤害而无法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后仍然为原有工作效力,且也无法担任由雇主另外给予的工作职责;
其次,当员工因为无法胜任当前工作而被培训或重新安排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最后,如果公司与员工原来签订的
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巨大改变,导致原先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顺利履行,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均未能就修改原本的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