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地域所规定的
损害赔偿工资水准皆有所不同。
关于
赔偿的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是一次性的
伤残附加
补助金,标准为雇员前七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若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的正常工资水平,则按照所在地的正常工资水平计算并由
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其次,在终止
劳务合同的情形下,还需要向雇员提供四个月的省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伤残就业
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
此外,还需承担
误工费(即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的
护理费用、伙食补贴等相关赔偿项目(以上各项均由用人方负责支付)。
接下来,就是具体的计算方法: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雇员前七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乘以七个月即可;
(2)
工伤就业补偿金:
根据省级社会平均工资乘以二个月来确定;
(3)医疗补助金:
同样依照省级社会平均工资乘以二个月;
(4)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参照雇员在治疗期间的治疗时数,再乘以雇员平时的月收入;
(5)住院护照费用:
按照雇员住院治疗的总天数乘以每日120元(按当地
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6)住院伙食补贴:
参照雇员住院治疗的总天数,再乘以每日3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7)
医疗费用:
由雇主承担;
(8)
交通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商定;
(9)
鉴定费用以及检查费用:
依据实际产生的额度进行估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