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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是认定工伤主体责任所需要的

罗** 广东-清远 工伤认定咨询 2026.01.06 12:05:44 446人阅读

哪些证据是认定工伤主体责任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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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劳动关系证据时,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优先收集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客观证据。工作证、服务证等要确保是用人单位发放且能证明身份。考勤记录可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比如从公司办公系统截图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要保证证人愿意配合且证言真实可靠。
(二)对于工伤事实发生的证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要及时收集,让证人详细描述事故经过。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要确保其内容客观公正。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要清晰准确,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026-01-06 17: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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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工伤主体责任需劳动关系存在和工伤事实发生两方面核心证据,且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需有充分证据。一方面,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很关键,像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等,这些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另一方面,工伤事实发生的证据也不可或缺,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可证明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只有当这两方面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才能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属于工伤情形,进而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如果在工伤认定方面遇到问题,或对证据收集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6 16:5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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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工伤主体责任,核心在于具备两类关键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此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进而判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2.第一类是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涵盖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明、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第二类是工伤事实发生的证据,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的证明材料,如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故属于工伤情形的材料。
3.建议劳动者平时注意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发生事故后及时收集工伤事实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妥善保存员工相关资料,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共同推动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2026-01-06 16:0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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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主体责任,需要以下核心证据:
1.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发的工作证等身份证明、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2.证明工伤事实发生的证据:包括能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材料,如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故属于工伤情形的材料。
这些证据要形成完整的链条,以此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进而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2026-01-06 15: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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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是认定工伤主体责任的基础。书面劳动合同是最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等能从不同方面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也可作为旁证。
(2)工伤事实发生的证据则用于明确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能还原事故经过,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可提供权威分析,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书能确定伤害情况。这些证据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才能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提醒:
收集证据时应注意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对证据收集和工伤认定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6-01-06 13:50:4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证据收集的主体有哪些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1条赋予了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即“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证据收集调查的介绍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是没有依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依法收集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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