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雇佣关系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以雇佣方与驾驶员之间客观上是否具有实在的选择权以及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作为评判标准,而非仅仅依据是否签署了正式的书面合同或者是否获得相应的酬劳来做出单方面的判断。对于那些实际上是为他人开车提供劳动力服务的个体,无论是持有书面合同还是未曾获取任何报酬,都应该被视为受雇者。就算是所谓的“
临时工作人员”或是“暂时性的协助人员”等,只要他们与正规的
从业人员一样,如实接受雇佣方的指挥和监督,那么就应当承认他们与雇佣方之间确实存在着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