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申请书
1.请申请人需准备三份申请书,其中
递交给
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本人保留一份以便后续查阅。申请书中应详尽注明
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常驻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同时,也应清晰列出雇主企业的全部详细资料,如企业全称、经营场所、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代表人姓名及其职务,以及可供联络的电话号码。
2.持有者为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并应附上
复印件以备查验。
3.申请人需提供与
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明文件,如
劳动合同、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工资发放记录、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作证件、出入证等相关材料,并应附上相应的复印件。
4.申请人在提出劳动
仲裁申请时,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求,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因此,申请人应尽力提供此类材料。若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则应提供该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全名、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点等。若被申请人系劳动者,则应提供其本人
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5.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填写《
送达地址确认书》,详细列明自己接收
仲裁法律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