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造成
十级伤残的情况下,应支付给伤者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之本薪资。
而所谓“本人
工资”,在此特指
工伤职工在遭遇事故或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内所缴纳的一系列工资总和的平均值。
若伤者的本薪资较高,超过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标准,那么便需以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标准进行计算;反之,若伤者的本薪资过低,不足以达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则同样需要以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