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希望将治疗方式转变为个人承担治疗费用,则需在医院内办理一张专属的自费卡。
通过该卡,便可进行相关自动付费操作。
然而,若已按照
社保政策对所产生的医疗支出进行了报销结算,那么是无法取消并改为自费形式支付。
但基于对管理服务执行规范性的考虑,您仍然可以同医疗救治服务机构以及药品经营商签署进一步的服务协议,以更加精确地规定医疗行为及其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