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劳动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三次签署
劳动合同时并非必须订立非固定性的。
具体而言:
1、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无法达到自动续订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果;
2、然而,通常情况下,若
劳动者未提出特殊性的需求,则其第三份劳动合同通常将被确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需要在签署前得到双方明确的同意及确认,而并非自动转换;
3、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后,便意味着劳资双方已经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且长期的
雇佣关系。
除非满足所规定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否则该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