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与受培训者签署相关的《培训协议书》。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规定服务期限长短上限的相关
法规,故对于双方合作的
合同期限,仍存在较大的协商空间。
鉴于此,以下就有关培训协议订立的问题做一简要提示:
1.
首先,贵司作为企业经营主体,有权自行组织安排内部员工的职业进修和辅导活动,并且在征得所有员工同意后,与他们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这不仅具有
法律效力,也是对企业和员工权益的有力保障;
2.
其次,依据现行的
劳动法条文所示,企业享有雇员教育培训的自主权,然而不得向参与培训的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我们建议贵司在计划此类活动前,务必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
触犯法律风险。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