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以无正当理由作为依据而解除或
辞退员工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相应的
赔偿措施:
首先,将
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具体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就给予该员工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而对于工作期限已经达到或超过六个月但未满整年的情况,则按照一年来计算。
再者,如若工作期限不到半年,公司也应对员工提供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倘若公司在解除或者辞退员工时行为不当,属于非法
解除劳动关系的范畴,那么公司将面临支付两倍
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特别强调的是,倘若
劳动者每月获得的薪资待遇超越了用人单位所在地所属的直辖市、设立专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给予他经济补偿方面,我们将参照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额度进行,且给他的补偿期限总计最多不可以超出十二年。
至于“
月工资”这个概念,它主要是指劳动者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前的最后十二个月份的平均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