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1.关于企业申报工伤认定的期限要求(1)当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其所在的企业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的劳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时候,必须经过劳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允许,此时的申请时间可适度地予以延长;
(2)而如果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那么在这段期间内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
工伤待遇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都应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这里提到的"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从员工受伤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至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这段期间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关于
工伤职工本人及其
家属和工会组织申报时限的要求如企业未能按照前述条款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则工人本人或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年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3.针对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能中止、中断或延长的问题。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