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规章制度中,职业女性在生育期间可享有共计98天的
产假待遇,这其中包括了生产前允许预先申请的15天假期。
按照常理推断,产假的申请期间应依据医学上所认定的预产时间来进行,且不应提前至已经确诊为未到预产期之前。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当经由医院检查并确定尚未明确预产期之前,职业女性可凭据相应的证明文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前进入产假状态,以便于进行适当的安胎和待产准备工作。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及各单位所规定的具体政策有所差异,因此关于此类问题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与决策。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