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上下班路途中因自身原因而导致意外跌倒的情况,并不符合
工伤定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或
上下班途中所遭受的非个人主要过错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事故以及火车事故等伤害类型,方可认定为工伤范畴。
如您是由于自身体质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跌倒,则应当归咎于个人承担
主要责任,这并未被列入视为工伤的主要情形之下,所以,对于这种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摔倒情况,只能依靠本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