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遭受
八级工伤的职工,其应享有的
赔偿项目包括: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计算至被确诊日为止的前十二个月的本市平均
工资乘以11个月;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支付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遭受工伤后的治疗过程中产生的
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可凭相关凭证向当地
社保局申请由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在
停工留薪期内,患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依然维持不变;
此外,如患者存在其他需要赔偿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