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突然离职,导致用人单位产生
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应负责相关
赔偿。
然而,员工与雇主可通过协商来确定是否需扣除部分
工资进行赔偿,但如无特殊约定,则不应以此方式弥补损失。
此外,一般情况下,每月从
员工工资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月薪资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