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
上下班过程中遇到单方面
交通意外事故,并不被视为符合
工伤情况。
然而,若在此类单方面意外交通事件中,
当事人并非负有
主要责任,那么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判定,将其纳入工伤范畴,从而使其能够享有相应的
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如果涉及到那些应当加入工伤保险却尚未参加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员工遭受工伤伤害,那么这类员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应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来承担相应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