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岗位中,如若遇到拒绝服从公司安排的
加班并因此而遭到解雇的情况,这无疑是不符合法律保障的行为,它恰恰是作业单位非法解除与劳工之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导致的结果。
同样,除了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加班之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愿意参与加班,并且企业不可强迫员工参与工作时间以外的额外工作。
此消彼长之下,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执行未完成的
劳动合同部分,也就是说,重返单位重新开始工作;
或者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等同于自始至终
劳务合同金额两倍的
经济赔偿。
然而,以下这类情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职责的法定加班情景:
(1)当自然灾害、事故或是由于其他任何原因,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乃至财产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并且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处理的情况下;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尽快修复以恢复生产并维护
公共利益;
(3)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