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实无法满足公司的录用要求,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并无需做出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但请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若在试用期结束后,员工因患病或非
工伤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原先预定的工作任务,同时亦无力完成公司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时;
或是员工在此试用期阶段表现未能达到预期,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职位调动仍然无法胜任当前职务所需,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公司被要求必须对员工的违反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标准予以发放。
对于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者,也可视作已满一年处理;
至于那些尚未达到六个月工作时间的员工,公司需支付其总计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