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们身患疾病或遭受
意外伤害而无法完成原来的工作岗位职责,甚至完全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您另行安排的合适工作任务,那么我司将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对与您的
劳动合同进行解约处理,同时还会根据您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薪酬,向您发放相应的
经济补偿。
对于某某的情况,我们理解可能面临着难以回归原岗位工作的困境,但是,作为我们的雇主,有责任和义务为您提供一个尽可能适合您身体状况的新岗位。
在此前提之下,如果我们发现您仍然无法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用人单位才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操作。
然而,如果我们的疏忽导致没有充分了解到您能否胜任其他岗位工作,并且在您完成
医疗期后还继续享受带薪
病假时就直接进行劳动合同的终止操作,那将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违背行为。
因此,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发生,恳请大家务必审慎对待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以免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风险。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