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的拟订需要遵循严格的双边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向
劳动者提供一份完整的协议副本。
保密协议是通过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并签订而成,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签署此项协议。
当员工决定拒绝在就业协议中签署保密协议时,倘若就业协议在此之后被正式解除,那么用人单位仍须按照要求支付员工相应的薪资收入。
依据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就业合同内事先商定保护其商业机密以及与
知识产权紧密关联的保密事宜。
对于那些负有
保密义务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合同或保密协议内与他们签署专门的竞争性业务限制条文,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就业合同后,承诺在竞争性业务限制期之内分月给予这些职工一定的
经济补偿额。
假如劳动者在就业合同或保密协议所附的
竞业限制条文中出现
违约行为,他们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虽然多数情况下,综观整个协议并未明确提及保密费用问题,且当前的法律亦尚未对此进行任何公开规定,然而我们仍然可以基于公正诚信、公平合理等核心原则,主张
当事人在履行义务之后应得到适当报酬。
但是,如果企业已明文规定不支付保密费,这也是符合法定规范的。
然而,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的规定,擅自泄露了公司的专有
专利技术,那么他们便需要依照协议中的规定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不过,若因公司此前虽规定了保密费但实际未支付任何费用,那么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将有权请求减少或免除违约金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