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工伤十级所享有的
赔偿项目及具体标准如下:
首先是
医疗费用,这将按照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进行支付。
其次是伙食补助费用,其金额会由您所在的地域所在的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而确定。
再次是关于交通和食宿费用的补贴,如果您因为治疗需要离开了居住地去往其他地方,那么这些开支将会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来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关于
护理费用的问题,这将分为三个层次: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个情况对应的费用标准分别为所在地本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40%或30%,并且都是按月发放给您。
除此之外还有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其中,
九级伤残者可获得9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可以享有2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也能领取8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