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九级
工伤的员工在
退休之时,其雇主并无义务提供经济补贴或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津贴。
然而若该名员工主动要求解除所签订的工作合同或劳工协议,且相关的合同和协议在期满后终止,则雇主必须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援助津贴。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