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留意,原则上
仲裁庭只举行一次开庭。
然而,如果存在法律所规定的重大原因导致冲突难以妥善处理,可能会诱发
开庭时间的延后。
因此,关于劳动仲裁能够进行多少次开庭的问题,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限制。
此外,倘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庭审时由于突发状况不能按时参与审理,他/她们有权提前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
延期开庭的申请,但主张的理由必须是正当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五日以
书面形式将开庭日期和地点告知
当事人双方。
如若相关人员具备正当且有力的理由,可以事先于开庭前三天向仲裁委提出延期开庭的要求。
而对是否予以批准延期,则由仲裁委员会承担最终决策权。
我们也应该了解,当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若无正当理由仍然拒绝出席庭审或是未经仲裁庭许可即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将按照缺席方式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