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试用期离职而未完成工作交接的问题,我们应当明确指出,在法律层面上,这并不符合规定,
试用期员工有权利随时选择离职,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三日便可自由离开,无需等待他人进行工作交接即可。
当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员工离职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时,这种行为无疑属于
违法性质,员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及
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