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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几日内作出

(1)提交申请。
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经诊断、鉴定确属职业病者,雇主应于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分别于诊断、鉴定结果出来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内,去到社保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事宜。
(2)受理要求。
社保管理行政机关接到相关工伤认定申请后,需在最长1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若材料齐全,则就此案是否受理给出明确回复;
若材料有缺漏之处,啦须以书面形式将所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者。
待申请者递交完全部补充材料之后,社保管理行政机关仍需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实地调查。
对于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保管理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可赴现场调查相关事实,包括但不仅限于事故事实、雇员工伤情况、工会组织活动、医疗机构诊断过程以及其他必要协助单位等。
至于职业病的确诊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当然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只要得到了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乃至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保管理行政机关就无需再作任何调查核实。
当雇员本人或其近亲认为某项工作伤害属于工伤时,而雇主并不认同这个观点的话,那么就必须由雇主来提供证据以证明他们的看法错误。
(4)核实判断。
社保管理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在最迟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并生成《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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