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
有效期限仅为一年内。
在此前提下,如一方
当事人向另一方寻求权力主张,或者向相关部门请求权益救济,又或者得到了对方承诺履行其责任而使时效中断,自此种情况发生之时起,
仲裁时效将进行重新计算。
若存在诸如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仲裁时效内提出
仲裁申请,那么该仲裁时效将会因中止实施。
但当导致时效中止的具体原因得以消除之后,仲裁时效仍可继续正常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